“六种情形”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1: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30日讯 (记者侯小健)为加强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制定了《“通畅工程”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对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省通畅办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该办法规定,“通畅工程”(指柏油或水泥路)计划下达后,省通畅办根据各市县上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按3万元/公里办理预付计划项目的首期款,作为前期工作的启动资金。中间进度拨款以合格计量为依据,按项目、进度、计划拨付。

  省通畅办要求,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管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省通畅办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并限期整改:一是违反相关财经制度,未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二是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三是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四是虚报工程数量和质量不合格的;五是上报资料不齐全、相关责任人员未签认的;六是受合同约束以外的项目资金。

  按规定,“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按合同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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