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办案技巧 巨贪胡星自首情节待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4:31 汉网

  据法制晚报报道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因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逃往国外,后被劝返回国,4月28日被“双开”。对此,专家表示,胡星是否属于“自首”尚未认定,且“自首”是量刑的关键。而专案人员在劝说时对胡星作出了一些“承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减刑承诺没有法律依据

  云南省纪委4月28日通报,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违法违纪被“双开”。据查,胡星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029万余元。单是一项地产项目,胡星就受贿3000万元,数额之大属国内罕见。

  案发后,胡星仓皇出逃,沦为公安部A级通缉犯。无奈之下胡星接受赶赴新加坡的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动回国接受调查。鉴于胡星涉嫌犯罪,此案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案件信息来看,专案人员在劝说时对胡星作出了一些“承诺”,包括“胡波(胡星的弟弟)帮助胡星出逃的事可以放过”、“如实交代经济上的问题,认罪态度好,还可换取减刑”等。但是,这种承诺从法律上看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对于限制追溯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专案人员以“承诺”进行劝说或许可以理解为一种办案技巧,这一“承诺”并不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因而没有约束力。

  自首认定成为量刑关键

  黄风说,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投案色彩。不过,这一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自首”,最终还得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目前,关于胡星经专案人员劝说自愿回国是否认定为“自首”是本案的看点,也是将来对胡星量刑的关键。倘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自首”行为,则胡星将能够依法获得“从轻处罚”,至少是不会被判处死刑。

  “我国的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考虑胡星‘自愿回国’的因素,将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当然,这与专案人员劝说时所作的‘承诺’是两码事。”黄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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