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罚坐牢罚种树--一起突破刑罚手段的典型判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5:18 民主与法制杂志

  【编者按】

  近一二十年来,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这就是“恢复性司法”运动。与传统的司法过程相比,这种司法更多关注的是创造一种积极的关系,主张摒弃消极的仅仅为惩罚而惩罚的传统做法,进而建立一种更加积极、强调理解、宽恕的恢复性司法。

  近年来,中国正全力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界也开始关注国外“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成果,中国政法大学专门成立了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力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正在进行中的刑事司法改革如何融入和谐的音符,提出新的建议。

  本期刊发的这个发生在重庆的故事,就是一则“恢复性司法”的典型案例。两位老人不慎引起山林大火造成严重损失,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决老人入狱服刑。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两位老人缓刑,并责令其上山种树,挽回损失。

  改判缓刑与上山种树,这种创造性的刑罚手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研究的范例。

  - 臣 子

  特殊刑罚的判决

  2007年3月8日,植树节前夕,地处三峡库区的重庆市忠县春雨飘洒,乍暖还寒,遍地是桃红李白的花儿盛开。

  一清早,忠县任家镇铁山村九组的64岁老汉邱天仕和新生镇万井村四组的67岁老汉周心龙各自带着30多位亲戚,扛着锄头来到任家镇周武山上植树造林。

  这是一次不同寻常的植树活动,这是两位因毁坏山林被判缓刑、在乡村接受监督改造的老人,在坚决履行法院的“判决”。去年8月底,他俩不慎引发的一场火灾,将山上140多亩山林烧得精光,现在整个山头变得光秃秃的。二审法院在判决他们二人缓刑后,还责令他们补种树苗,将功补过。

  上午9点多,植树开始了,任家镇党委书记杨树声、镇长谢先觉带领40多位镇里的干部、职工前来帮忙。铁山村、万井村的村干部也带着170多名村民加入到植树造林的队伍中。

  邱天仕、周心龙两位老人干得格外卖力:挖树坑,施底肥,栽树苗,垒泥土,泥巴裹满了裤腿,汗水浸透了衣衫,从山下到山上,他俩埋头苦干,挖坑栽树190多株。他俩除了栽树,还现身说法,给在场的干部群众讲述自己犯罪的惨痛教训,忏悔自己毁林犯罪后的不安情绪和惶恐心情。

  中午12点,专程从重庆万州区赶来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周进、法官谭卫华对他俩的植树补过行动进行现场监督验收。周庭长告诉两位老人,不光要植树,还要日常看护、浇水,保证栽种的树苗绝大多数都能成活;同时,还要义务巡山护林、巡回宣传讲解,以自己的惨痛经历告诫山林周围住家的、路过的群众:不能在森林里用明火抽烟、打火把、不能烧山、不能放爆竹、不能上坟烧纸,等等。

  两位老人的态度十分诚恳,连连答应:“我们做错了事,政府宽大处置我们,给我们机会改过,我们很感激。这些事情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保证遵守承诺,认认真真做好这些工作!”

  当天,200多名干部群众既感受了火灾烧山毁林的现场惨景,又受到了两名惹祸犯罪老人的现身说法教育,帮助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他们在周武山上劳动了一整天,共挖树坑1万五千多个,先期种上了县林业局调运来的两千余株香樟树苗,种植面刚好占毁林面积的三分之一。

  忠县林业局的领导说,余下的三分之二将分季节、分批次地种上杉树、麻柳等上万株树苗,今年将全部补种完成。

  损失惨重的失火

  2006年夏天,重庆市遭受了百年不遇的严重干旱,到处草枯树焦、井涸田干。8月29日,忠县任家镇铁山村农民邱天仕和附近新生镇万井村的周心龙,以及村民邱奎、周文良、邱大林一起(年龄均超过50岁),被邻村一位姓田的村民请去帮忙收割稻谷。

  吃罢晚饭,已是晚上9点多。周心龙和邱天仕一行5人准备下山回家。由于年纪大,眼神不济,加上天黑,山路陡峭,还要穿过一片遮天蔽日、葱茏茂密的国家保护森林区——周武山林场,大家都感到行路比较艰难。于是,周心龙在离开雇主家时,便特意抓了一大把麻秆在手,准备点火把通过黑暗陡峭的林区。

  他们一行5人来到周武山林区时,邱天仕和周心龙两人把麻秆捆成几个小捆,然后,邱天仕用

打火机点燃了周心龙手里的麻秆,邱天仕小心地拿着火把,几位老人急急忙忙地进入了密集的林区小路。

  走到周武山林区一个叫“陡坎子”的地方时,邱天仕手里的火把快燃完了,周心龙急忙用另一把麻秆点燃他手里的火种,邱天仕顺手便将快燃尽的麻杆尾端扔在林内的路上。路边的松叶、枯草很多,他们根本没在意余火会引燃干燥的枯草、松叶,就急匆匆地继续前行。

  又过了几分钟,他们打着火把走出了林区,来到了公路上。这时,在林区四周巡逻的护林员邱某发现了林中的大火,又看见他们几个人打着火把从林区出来,就大声呼喊:“林子着火了,你们赶快丢了火把,去灭火啊!”这时,大火已经烧上了一棵棵高大的马尾松树梢、青杠树的树冠,熊熊的大火借着风势,在干燥、酷热的林区猛窜、扩散。

  护林员吓坏了,急忙打电话给附近的铁山村村支书记谭仕良,谭仕良一边向县林业局报告,一边组织了200多位村民上山扑火。

  护林员划破夜空的凄厉喊叫,也吓坏了邱天仕、周心龙几个人。他们急忙踩灭了手里的火把,迅速返身冲进林区,脱下衣服、折断树枝灭火。可是,火势迅速蔓延,整个周武山红彤彤的一片。

  晚上10时许,全县党政机关干部、政法干警、武警消防官兵、

天池国有林场职工、当地群众近3000人,在县委书记杜和平、县长甘联君的带领下上山灭火。全县出动车辆400余台,灭火5个多小时。

  凌晨3时许,在3000多人分片“围歼”下,肆虐凶猛的大火终于被扑灭了。但是,火灾过后,周武山林区是令人心痛的惨状:有142.3亩森林过火,烧毁马尾松林木9424株,整个周武山有一大半成了黑乎乎的光秃山,所烧的林木折合成木材高达258.7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间接损失17万余元。最令人心痛的是,忠县保持了33年的“全国无森林火灾县”荣誉,也就此失去。

  凸显人性的判决

  失火的当天晚上,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就组成专人,对这起影响恶劣的巨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将正在现场参加灭火的邱天仕、周心龙等5位肇事者抓获。第二天凌晨5时许,主要嫌疑人邱天仕、周心龙交代了将火种引入林区,引发这场大火的犯罪事实。县检察院很快介入此案,邱、周二人的犯罪事实被认定,并被批准逮捕。森林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疏忽大意、麻木漠视,发现大火烧山毁林不及时扑救的邱奎、周文良分别处以8天和10天的治安拘留,给予邱大林行政罚款500元。

  2006年10月,忠县法院刑庭以涉嫌犯失火罪,公开审理了邱天仕、周心龙两位被告的犯罪事实。审理中,法庭没有采纳这两名被告及其辩护人所称的“因天黑赶路,为其自身安全使用火把,导致火灾后果,其主观是疏忽大意,主观过错较小;其为文盲,主观对火把可能导致火灾的认知能力较差,预见后果的能力不足;火灾过火面积不到10公顷,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自己认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明知当时为特大干旱年景,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情况下,在途经林区时使用明火,并将未燃尽的火把滞留林区,过失引起火灾,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恶劣、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火灾过火面积高达142亩,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高达20余万元;但是,被告人邱天仕、周心龙在火势蔓延后积极扑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邱天仕、周心龙给予从轻处罚,判处邱天仕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周心龙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邱天仕、周心龙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邱天仕、周心龙悔恨之情和悔过之意非常深切,他们不仅完全承认检方的指控事实,一再表示真诚悔罪,愿全力弥补损失,而且主动提出愿意将被烧毁的山林全部补种,还表示要动员全家和所有亲属一起完成补种工作。

  在审理休庭时,邱天仕、周心龙的家属也向审判人员表示,要尽力帮助补种树苗,弥补他俩的过失。两名被告所在村的村支书也向法庭陈情说,64岁的邱天仕是一孤寡老人,身体有病,是村里抚养照顾的“五保户”。他家里穷得叮当响,生活非常贫困,全部家当不足500元。67岁的周心龙更是村里出名的贫困户,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妻子得了风湿性心脏病、气管炎、贫血病等多种疾病,根本无钱医治,多年前就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完全需要人照料;周心龙的独子20多岁了,手脚残疾、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周心龙本人也是文盲,年老体弱,多病多灾。如果两名老人被判刑坐牢的话,两个家庭就更加凄惨了。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专程走访了忠县相关部门和村镇,了解到两人都是年逾六旬的文盲,且年迈体衰,属非故意犯罪,发现失火后曾返回现场扑救,归案后认罪悔过态度好和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等情况。

  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该院“史无前例”的终审判决:改判邱天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改判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同时责令两人回家后在过火的山头种树苗,并巡山护林,将功补过。

  恢复性司法的范例

  终审判决下达后,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有些人想不通,认为造成那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严重后果,应该将这两名罪犯实刑收监处理,不能考虑其他人情因素。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就难以体现。

  但也有许多人认为终审判决很科学,收监的目的是教育改造,但是,若能改造好,又能教育一大片群众,判缓刑不收监,就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性化。他们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对两名老人判实刑3年半和3年的决定,应该说合法合理。但若如此执法,造成的山林损失便一时难以挽回,两名老人也失去了将功补过的机会。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改判的缓刑,体现了柔情执法精神,这种善于变通的做法,凸显了执法者的水平,而且也更加撼动人心。

  一些媒体也纷纷对此案作出评论认为:依法对犯有失火罪的人判以徒刑,是执法者应有的职责,这个底线原则上动弹不得。但是法律原则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现实,执法不考虑实际情况,为执法而执法,法的原则是捍卫了,但其效果未必就好。而善于从实际出发,重视客观效果,通过执法力求多震撼一些人的心灵,并且使其心灵受到深深触动,这才是执法的高级境界。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子伟对该案审判也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刑罚具有双刃剑的作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运行二十余年,钢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缺乏对中国传统优良伦理道德的传承与吸纳,人文关怀不足。如早在汉律中即有对七十岁以上者犯罪予以宽宥,并且对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罪以外的犯罪行为均可互相隐匿的规定。二审法院作出的缓刑判决,既宣传了刑法的威力,也使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统一。两名老人被判缓刑后,数百干部群众主动帮助两名老人种树,用行动帮助两名老人改造;而两名犯法者现身说法,又反过来教育了广大群众,这更是刑法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根据忠县森林警察大队的统计,当地约九成的山林火灾由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者等非正常人所引发。为此,他们会同基层政府、护林人员等,花费了两年多的时间,在全市率先编制了全县各林区重点人员和林内坟主数据档案,现已完成。

  忠县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孙能文介绍:这些档案资料包括全县各林区105所中小学的分布情况;2064座林内坟墓的坟主;精神病、痴呆、聋哑人524名的基本信息。下一步,他们将对这些火灾高危户落实到人,以更好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

  责任编辑: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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