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槐树只有靠你作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7:30 民主与法制杂志

  俗话说:一棵树上吊死人。为了一棵百年老槐树的权属之争,农民郭琛竟在这棵树上“吊”了20年。20年间,郭琛四处奔波讨说法……透过一棵老槐树引发的官司,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公民私有财产确权的重要性。

  - 张 君 焦新波

  20年前,河北省井陉县南蒿亭村村民郭琛伯父家门口的一棵百年老槐树,被村委会授意他人砍伐,从此引发郭琛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属之争。这场没完没了的官司打到今天,老槐树已不是简单的一棵树了,它成了郭琛维权的寄托。

  大伯遗赠的老槐树 被村委会错伐

  南蒿亭村位于井陉县城西南的深山里,距县城约两个小时的车程。解放初期,穷困的山区中许多成片的村落周边,大都散落着两三户人家。农民郭秋福居住的窑洞就在这里,窑洞前四、五米的地方有棵老槐树,具体的种植年代以及人工种植还是野生的,无人能够回忆起来。

  郭秋福兄弟四人,他排行老大,一生独身。他与侄儿郭琛一家的感情一直非常融洽,在郭秋福进入老龄后,郭琛和家人悉心照顾着这位老人。郭秋福对郭琛更是疼爱有加,生前曾多次口头承诺,百年之后将全部家产都遗赠给侄儿郭琛。老人去世后,郭琛继承了伯父生前的财产包括那棵老槐树。

  20世纪80年代初期,村里兴建工程需要木头,村委会就向村民赵润喜借用了部分木材,后来为了偿还债务,经当时村“两委”决定,将这棵大槐树折价300元,包赔给了村民赵润喜。1987年的一天,赵将这棵老槐树伐倒,拉回了家。

  事后,郭琛看到伐树后留下的树桩,心里很难过。他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高智才和支书王抗成,两位负责人懵了,赶紧查看集体所有林木的登记簿。

  70多岁的王抗成回忆说:“等翻出登记簿才发现,这棵树的财产登记没在村委会的记录上,的确是错打(方言,砍的意思)了村民私有树木。”

  十年追讨无结果 只得对簿公堂

  面对郭琛提出的异议,当时村“两委”负责人紧急开会商议。但商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事情就这样搁置下来。但郭琛相信,这个事情村里迟早会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为此,郭琛也经常去追问村干部,但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随着时间的飞逝,转眼到了1997年,10年过去了,知情人中有的已过世了,而事情依旧没有结果。郭琛原本懈怠了,但时任村委会主任李建科的一句话,一下子让他有了危机感。李建科说:“你不要总来找村里了,那棵树归村集体所有,不是你的。”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答复,郭琛绷紧了神经。后来几次,郭、李二人争得脸红脖子粗,最终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前思后想,郭琛于1997年12月15日 正式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郭琛在诉状中提出,被伐的老槐树是个人财产,村委会擅自处置了村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槐树的合法所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返还一棵老槐树。

  1998年1月,井陉县价格事务所作出评估:老槐树价值2464元。村委会认为槐树作价太高。

  1998年2月27日 ,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槐树一棵,折价款2464元人民币。

  法院执行遭派出所干涉

  拿到判决书后,郭琛着实欢喜了一番。但是,村委会随后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8月12日 ,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郭琛)对郭秋福尽了赡养义务,继承关系已成立,争议之树已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村委会)主张争议之树归集体所有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郭琛长舒了一口气,十多年来在心里记挂的事情终于落了地。

  接到判决书后,郭琛在法院办理了申请执行的一切手续。随后,井陉县法院执行庭干警多次同村委会进行交涉,但始终没有结果。

  1999年腊月二十六 ,法院的两名法官来到南蒿亭村。这一次,他们要强制执行村里集体所有的树木,然后按照实际的立方折抵郭琛被伐的槐树。

  树木被伐倒后,闻讯的村干部和测鱼镇派出所几名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以砍伐树木没有砍伐许可证为由,强行制止执行过程。伐倒的树木也被他人拉走。

  法官向民警出示了执行文书和法律判决,并声明在执行公务,如出现执行偏差,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声明无济于事,执行工作只能就此作罢。

  井陉县法院执行庭一位法官抱怨:“法警在执行公务,而派出所为什么横加干涉?半路杀出了程咬金。我们有完善的执行手续,在依法执行。即便是我们的执行过程出现了偏差,国家不是还有《赔偿法》来制约吗?”

  井陉县林业局林业站一名负责人认为,涉及林木砍伐的案件应由林业派出所来管辖,其他派出所不能越权处理。如果辖区派出所最先赶到了林业犯罪现场,也只能暂时控制现场,通知林业派出所或者林政部门,然后移交案件。“派出所管理的是辖区内日常的治安案件,根本没有森林法规的管辖权。”

  事实上,测鱼镇派出所没有对案件进行移交。郭琛告诉记者,事发后不久,他去测鱼镇派出所交涉时,已经找不到当事民警了。

  检察院抗诉遭遇尴尬 权属之争又回到起点

  这时,南蒿亭村委会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出了申诉,市中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再审。

  2000年井陉县法院指定基层法庭再审,郭琛认为合议庭部分人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对方回避。他的请求未被采纳后,他愤然离庭,而等来的自然是自动撤诉的裁定。

  为此,郭琛拿着裁定书继续四处求助,最终找到石家庄市检察院。2000年12月,石家庄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抗诉之后,井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只重新审理了此案的程序部分,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没有对案件本身进行重审。

  自此,老槐树的权属之争案件被拖回到起点。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证人自然死亡,老槐树的权属之争越发扑朔迷离。

  2003年,井陉县法院裁定:对于个人所有的林木,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的制度。据此,原告主张争议树木归其所有的核心证据应当是其持有的《林木所有证》。因而,对该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即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裁定书称,原告所持有的《林木所有证》上关于本案争议树木的记载,其客观真实性存在瑕疵,该证又系孤证,找不到存根,无法核对,故对争议部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双方纠纷应属于林木所有权争议范畴。而根据1984年和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限期内向法院起诉。

  因此井陉县法院认为纠纷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而必须先经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这样一来,老槐树的权属之争从法院的管辖转移到了当地人民政府。没有人能告诉郭琛这棵树到底该不该由村委会赔偿。

  郭琛依然需要等待。

  20年来,郭琛从一个年轻小伙子一直奔波到头发斑白。

  郭琛告诉记者:“这棵树最终赔偿多少钱已不重要,现在只剩下讨个说法了。”

  难道让老槐树开口说话?

  为了一棵老槐树,郭琛与村委会争执了20年。人生能有几个20年?真是难为了郭琛,让他陷入了“起诉、胜诉、执行、申诉又败诉……”的怪圈。而村委会从不承认到承认,再从承认变成不承认,最终与郭琛对簿公堂。

  一棵老槐树,对于其他人也许不算什么。但对于郭琛来说就意义非凡了。

  赢了官司,又输了官司。原告还是那个原告,被告还是那个被告,老槐树也还是那棵老槐树。究竟演的哪一出,谁能说得清?!

  围绕老槐树权属的纷争,如果双方没有最有力的证据,那么只能让老槐树当证人开口说话,依此来确定自己的主人。

  但老槐树不能说话。关键在于,只要我们拥有一整套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健全的法律法规,并有一批为之不懈努力的执法者,不用等老槐树开口说话,就能最大限度地确定公民的物权,使之不再有诉累之苦。

  随着刚刚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们期待不再有第二个“老槐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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