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判决书沐浴清澈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7:37 民主与法制时报

  - 王欣新

  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该上网公开?众口一词:应该!是否应该全部上网公开?众说纷纭,争议颇大。

  从实现司法公开、制约司法腐败、促进民主、法治发展的角度考察,笔者是赞成判决书原则上应当全部上网公开的,并愿意就反对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的种种理由与担忧,逐一进行澄清。

  全部公开没有法律障碍

  首先必须明确,在我国,判决书原则上全部上网公开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也必须公开宣判,即判决书原则上是要向社会公开的。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判决书的公开从来没有限制过任何范围、方式,也没有禁止所判决的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将判决书向他人或社会公开。只不过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受场所(如宣判法庭)、技术方法(如公开传播渠道)等客观原因所限,判决书实际向社会公开的程度十分有限。

  久而久之,依法本应做到但因条件不具备而一时无法做到的状况长期延续,反倒使某些人形成了判决书不公开或有限公开才是正常惯例的错误观念,甚至在互联网从技术上提供了判决书向社会无限公开的可能性时,仍然存在抵制心理,这是需要加以改变的。

  必须明确的是,不是判决书上网公开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反对判决书上网公开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笔者主张的判决书公开是指原则上全部上网公开,也就是说存在不公开的例外。为与其他法律规定协调,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对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涉及不宜公开内容(如一些人名、住址等)的判决书,可以不予公开(但所有利害当事人均要求上网公开的,原则上也应当公开),或者做删改等技术处理后公开。

  反对的观点 缺乏服人理由

  反对者理由之一:判决书不上网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公开、不民主,否则在没有网络的时代岂不就没有司法公开与民主了?何况其他国家现在也有判决书不全部上网的。

  此言有一定道理,但却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确,判决书是否上网,并不是决定司法公开、民主的关键制度与因素,只要其他法律制度健全且能得到确实执行,同样可以实现司法公开、民主的目标。之所以现在也有判决书不上网或不全部上网的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一些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判决书的上网对司法公开、民主至多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措施。但我国的情况恰恰是,保障司法公开、民主的其他制度不健全,才出现为民众普遍关注的审判不独立、司法腐败、一些法官道德与业务素质较低等诸多问题。

  所以,判决书的上网公开便具有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意义,成为实现司法公开、民主的一项另辟蹊径的重要保障制度。

  反对者理由之二:司法权是独断性权力,其裁判性决定了其不应受到外界不正当因素的干预,判决书上网公开任人评说,会影响司法独立。

  此言若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许还有几分道理,但是放在判决书上网公开问题上便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司法裁判完成、判决书生效之后,将其上网公布,根本就不属于裁判过程,不适用这一原则。假如有些人认为社会舆论在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闭嘴的话(其实在西方民主国家中也并非如此),那么至少在判决书生效后当然就可以说三道四加以评判。这一主张的错误,是将司法独立原则适用于司法程序之外,从而得出排斥舆论监督、侵害民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错误结论。

  反对者理由之三:在目前法院行使司法权经常受到各种不正当因素干扰、少数法官道德与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将包括可能存在枉法裁判、错误裁判的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布,不仅不会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而且会降低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笔者认为,依此逻辑推导必然会得出下面的错误结论,即司法权威与尊严的降低,不是由于客观上存在枉法裁判、错误裁判,而是由于没有向民众隐瞒住这些枉法裁判、错误裁判存在的客观事实,是由于判决书上网公开使民众得知真情。

  其实,判决书上网公开并不会影响司法权威与尊严,枉法裁判、错误裁判案件的客观存在,尤其是不敢将它们公之于众的主观心态,才是真正损害司法权威与尊严的。从完善法治建设的高度看,判决书的上网公开只能提高司法权威与尊严,因为实际上它公开的不仅是判决书(判决书真的上网公开之后,这种措施就只具有技术意义了),重要的是它公开表明了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再害怕面对自己的错误,不再回避错误,不准备再为继续犯错误留有余地,敢于自己暴露错误的事实,表明了其勇于改正错误,并相信自己能够改正错误的决心,这将使广大民众真正树立起对司法权威与尊严的信心。

  反对者理由之四:只有在各种影响正确裁判的问题解决之后才能将判决书上网公开;或者应该筛选一部分判决书上网公开。

  这些主张也是不妥的。前者是一种推脱之词,因为改革的新事物是从来没有在所有条件都完善之后才诞生的。尽管新事物的诞生确实需要一定的条件,但要求所有条件都必须完善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实际上是在反对新事物,拒绝接受新事物,而且是最冠冕堂皇的理由。

  而只允许部分判决书上网的主张,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起到掩盖错误、误导民众、引发民众怀疑、丧失民众信任的相反作用。只有勇敢地将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制约司法腐败,只有在明亮的阳光之下,才会促进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真正解决。

  综上所述,从实现司法公开,制约司法腐败,促进民主、法治发展的角度看,判决书实现全部上网公开,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保障法院的审判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就必须全方位地建立起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种监督机制,尤其是社会监督机制。而在其他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判决书的全部上网公开就成为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简便可行的实现方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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