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呈现六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8:3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新华社记者顾瑞珍、周玮

  十年前,国务院颁布第一部《信访条例》;十年后的今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

  司法部司法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刘武俊认为,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

  刘武俊还介绍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六大亮点”:

  亮点之一: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实践证明,听证是吸纳民意、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程序制度,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有利于妥善解决信访涉及的疑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亮点之二:信访问责制度。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问责制度也有必要引入信访领域。修订后的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

  亮点之三: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和体现信访便民原则的重要措施。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另外,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亮点之四:依法保护信访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核心原则和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当然,对于被检举、揭发人保密的原则是好的,但在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当事机关很难保证信息不泄露,这就要求加强信访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第三方的监督。

  亮点之五: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亮点之六: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煽动串联他人信访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和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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