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五一”施行广告严重违法 药品将被停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02:08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 吕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违法药品广告加重处罚。

  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少儿节目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性功能药品广告限时段播出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只能在7时前、22时后播出。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

  “安全无毒副作用”等内容

  根据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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