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停车位被判支付使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02:40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秦凌)小区业主为停车车位发生纠纷,低价停车位的业主放着自己的固定车位不用,偏偏要享受高档次的车位。日前,这名使用他人车位的业主被南岸区法院判赔2700元。

  姚某与李某均系居住于南岸某住宅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2幢楼下,有两层地下停车库,姚某购买了该车库的9号停车位,该车位属300元/月的档次。而李某则从2006年2月起,以每月250元的价格,向海棠晓月物管公司租用了该车库的10号车位。李某仅在自己租用的车位停了一个月车,此后的9个多月便一直“顺手”将私家车停进了旁边的9号车位,直到同年12月被姚某察觉为止。随后,姚某起诉要求“停错车”的李某支付车位使用费2700元。法院认为,被告无合法依据使用原告车位,侵害了原告的车位使用权,已构成侵权,应当支付车位使用费,遂作出上诉判决。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