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节目禁播药品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09:44 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只能在7时前和22时后播出。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五类药品。

  新标准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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