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通过07年罪犯减刑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3日10:32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5月3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当局“行政院”2日通过“07年罪犯减刑条例”,符合减刑范围者,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减刑基准日为4月24日,犯罪行为在此之前者才适用,预计6月30日实施,估计当天约可释放八、九千人。

  据台“中央社”报道,台“法务部检察司长”江惠民表示,依照07年3月底在监人犯估算,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者符合减刑条例人数约10,072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为15,130人,合计共25,202人。

  目前在监的24名死刑定谳犯都被排除适用这次减刑条例,台“法务部”提出说明表示,因这些犯人所犯为强奸杀人罪、强盗杀人罪、掳人勒赎、盗匪杀人罪等,台“法务部”将此类重罪排除减刑适用范围,是衡酌犯罪性质以及对法益危害之程度,目的在彰显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

  至于减刑范围,江惠民表示,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包括一年)以及拘役和罚金,属于轻罪,都予以无条件减刑,但刑期超过有期徒刑一年者,同时属于重点打击犯罪、或是民众感受恶劣的犯罪,都予以排除适用。

  依据台“减刑条例”规定,部分罪名经宣告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者不予减刑,包括恶行重大:如杀人罪、性侵害、毒品、走私、贩卖枪炮、人口贩卖及强盗、掳人勒赎、劫机等;经济及贪污犯:贪污、贿选、洗钱、伪(变)造币券等;妨害治安:妨害公务、公共危险、诈骗、窃盗、制造或输入伪(禁)药等。此外,包括保安处分、感训处分、矫正处分及保护处分非赦免法规定的减刑,都不适用减刑条例规定。(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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