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规章“五一”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4日11:28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从5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障城市居民用水安全等关涉民生领域的新法开始施行,具有特别的意义。

  ◆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为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卫生部: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防止“以药养医”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这意味着患者可持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同时,也意味着医院的收入将会受影响。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医师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将被收回执业证书

  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暂停其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商务部新规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五大管理制度

  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根据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乘坐民航班机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物品

  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自5月1日起,我国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将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公告,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公告还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但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地方政府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根据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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