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出台新规不执行政府定价 最高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4日11:4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贵州省政府最近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了解,虽然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对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等,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往往凭借自身垄断等优势,对一些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落实。

  贵州省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规定: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价格以及擅自设立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收费项目,收取收费许可证上未标明的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行为。

  另外,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填写收费票据,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以及涂改、伪造、买卖政府价格和收费批文等行为,我省此次出台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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