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约框架下中国与有关国家合作加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4日12:57 南方新闻网 (来源:南方周末)

  分享“腐败收益”的考量

  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被认为是全球反腐的一道分水岭。公约将“资产追回”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缔约国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

  黄风曾作为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官员参与公约的起草工作。作为多边协调机制,公约难以直接落实到实践中,“妥协也较多”。建立双边的协助机制,在他看来非常重要。“可以绕开法律障碍。”

  在公约框架下,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中国与有关国家的谈判和合作加速。

  中国和美国去年4月举行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主题是“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和人员引渡”。两国元首在2004年的APEC会议上曾就此商讨,并达成合作共识。

  廖燃认为,随着国际反腐合作的开展,贪官外逃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小。“现在贪官进入美国的风险越来越大了。”他说,目前在逃的中国贪官,将赃款和他们的老婆孩子转移到国外,多数发生在2003年之前。

  贪污挪用公款4.85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携款出逃两年半后,2004年被移送回国。作为条件,中国维持了美国法院对余振东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如果从数额看,余振东在国内基本要被判死刑。”黄风说,他全程参与此案的谈判。

  通过司法协助,中国追回了355万美元,之后中国银行通过在美的诉讼追回了数倍于此的赃款。

  两国在余振东案上完成了最完美的一次交接。但每年引渡和追讨成功的案例寥寥。黄风说,腐败案最关键的是取证,贪官往往将资金链“折断”,而“钱不会说话”。

  除了技术问题之外,还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他说,一些贪官逃到某些发展中国家,钱照样回不来。

  在外逃资金的处理问题上,王明高主张“收益分享”。尼日利亚承诺分给阿巴查家属1/4追回资产,以追讨存于瑞士银行的赃款。“目前,我国在国际条约中并未表明这一立场,没有建立相关的‘分享制度’,这使得赃款追缴难度加大。从长远看,收益分享有利于鼓励各国配合请求国的追缴请求,促进国际合作。”

  关于追缴资产处理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分享”,以“分享”的名义返还他国部分财产;而发展中国家则难以接受“分享”的说法,也不愿意与发达国家进行分配。王明高透露,中国并没有明确反对分享。

  重视以刑罚打击腐败犯罪的中国,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敲开了与发达国家合作的大门。

  监察部等部门甚至与“透明国际”这样的NGO建立了合作关系。该机构认为中国的反腐败已经“走上了正轨”,“以前都是惩办一批大案要案,判刑,现在已经意识到反腐败就是制度建设。”廖燃说,他认为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和刚刚公布的信息公开法最为重要,“反腐败最重要的是透明,公开就能减少一半腐败”。

  他认为,尽管目前中国在

反洗钱、财产申报、身份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还很多,但根本的问题在于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让贪官准备长达5年甚至10年将大量资金转移出去,没有人发现,这才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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