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轮奸跳楼致残:谁该为受伤少女“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4日14: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兴宁市一16岁少女在娱乐城遭轮奸后跳楼致残,一纸诉状告娱乐城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傅汉荣通讯员廖思谦

  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广东兴宁市某娱乐中心的酒吧里玩时,被三名少男从二楼拖至五楼,惨遭轮奸!为了躲避再次被强奸,少女借上卫生间之机,从五楼卫生间窗口跳下,致七级伤残。

  近三个月中,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达58万多元。谁该为受伤少女“埋单”?三个加害她的少男?还是某娱乐中心?该娱乐中心是否应为自己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月16日,兴宁法院对这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娱乐中心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惨遭轮奸,花季少女跳楼

  2005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兴宁市16岁少女刘佳与同学李微在兴城一网吧内上网,期间,一个绰号“炸包”的相识少男来到网吧,约她俩到兴宁市某娱乐中心二楼酒吧厢房,为一个叫“大哥”的少男过生日。刘佳和李微没有反对,于是“炸包”驾摩托车搭两少女来到某娱乐中心酒吧。

  刘佳没想到,这一去,自己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

  “当时厢房里有十多人,其中还有一个我初一时的同学陈某。喝着喝着,意外就发生了……”据刘佳回忆,当时“炸包”的一个朋友硬拉她上五楼的一间厢房,她不肯,在邓杰、杨方、邱华等三名少男的胁迫下,终于遭到轮奸。其后,她的同学陈某也进入该厢房,企图对她实施强奸。为逃避再次被强奸,感到“无脸见人”的刘佳一时万念俱灭,于是借口上卫生间,从五楼卫生间的窗口跳了下去!

  陈某见“出了大事”,慌忙跑到二楼叫上邱华,将奄奄一息、却还能说话的刘佳送到兴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两少男对医生谎称刘佳是交通事故被撞伤的,见医生到来,陈东、邱华径自逃离了医院。

  直至次日凌晨6点左右,刘佳的父亲刘某接到兴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的电话,才惊悉彻夜未归的女儿跳楼受了重伤。

  刘佳命大,这一跳虽然自杀未果,却把自己跳成了七级伤残———她足足在医院躺了近三个月!据医生诊断,她的右股骨上段骨折、下颌骨粉碎性多发性骨折、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骨折并颞颌关节脱位、下颌皮肤挫裂伤,全身其他部位也多处受伤。去年6月14日,兴宁市公安局对刘佳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七级伤残。

  近三个月中,刘佳花去了惊人的一笔费用:其中医疗费79998.40元、护理费1780元、交通费200元,依法律法规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22760元、残疾赔偿金84552元,各项损失合计589290.40元!

  谁来埋单?众被告都说“没责任”

  几名施害少男,后来分别受到了法律制裁———去年11月28日,梅州市中院分别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邓杰、陈东等人作出了刑事判决。

  然而,虽然肇事少男们均被判刑,却都没有赔偿能力;无奈之下,刘佳及其家人放弃了对他们的起诉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

  山穷水尽之际,刘佳的父亲想到了出事地点的某娱乐中心———刘佳是在该娱乐中心消费时遭遇这场惨祸的,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顾客遭受侵害时未加以防范和制止,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从而导致顾客受伤害,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去年11月28日,刘佳一纸诉状,将兴宁市某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该中心赔偿其全部损失的30%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又横生枝节:去年12月4日,被告兴宁市某娱乐中心提交了自己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与二楼承包者曾方、五楼承包者郑林的两份承包合同———于是,被告从“兴宁市某娱乐中心”一个变成了三个,又追加了曾方和郑林两人;12月8日,该娱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该娱乐中心变更为兴宁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刘佳将其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兴宁市某娱乐中心”已发包给他人经营,且刘佳不是本公司的消费者,此案与本公司无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两名被告也各有自己的理由:二楼承包人曾方认为,刘佳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刘佳离开二楼后,消费已经结束,管理人员无法发现异常情况,所以也无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五楼的承包人郑林则认为,刘佳不能提供在五楼消费的证明!三名被告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一锤定音,娱乐中心被判赔偿

  这家娱乐中心到底属谁?该中心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为刘佳的受伤“埋单”?今年4月16日,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兴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兴宁市某娱乐中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兴宁市某娱乐中心虽将该中心一至五楼的经营权发包给曾方、郑林等人经营,但对外仍以某娱乐中心的名义(营业执照上的业主)进行经营活动。其双方内部的承发包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其双方另行处理,对外仍应由原兴宁市某娱乐中心承担责任。而原兴宁市某娱乐中心在诉讼中变更为兴宁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变更后的主体对原兴宁市某娱乐中心的权利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认为,兴宁市某娱乐中心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娱乐、休闲的场所,是合格的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刘佳是消费者;刘佳在该中心二楼酒吧喝酒期间被人拖至五楼,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为逃避再次强奸而跳楼,而该中心因未建立完善的保安制度和巡查制度,致使刘佳受侵害时,经营者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无任何制止行为,可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为刘佳讨回了一个公道:兴宁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589290.4元中的30%外加1万元精神抚慰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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