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三大措施推动查办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5日02: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采取以下三大措施,有力地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走向深入”。

  一是认真调研准备。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走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调研了解城镇建设的基本情况、政策法规以及商业贿赂的发案环节、作案手法等;学习借鉴上级检察机关总结推广的发案、破案规律,认真总结过去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掌握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侦破方法。

  二是积极开辟案源。抓紧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和近年来查办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加强举报宣传、与有关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等方式拓宽案源渠道,从中排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选准查办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三是集中力量查办案件。要从排查确定的案件线索入手,通过细致缜密的初查,尽快立案、突破一批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打开工作局面。根据商业贿赂犯罪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的特点,对已经突破的案件滚动深挖,扩大战果,力争从小案中挖大案,从一案中带出窝案、串案。要针对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有效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方法,深入查办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

  “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坚决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突出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这位负责人强调,上级检察院要带头办案,各地都要突破一批犯罪嫌疑人职务高、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在社会上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案件。要通过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形成强大的办案声势,有力震慑犯罪,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侦结、及时起诉,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判决,充分体现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高检院强调

  要注重“办案质量和安全”

  “办案质量和安全是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生命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查办城镇建设领域还是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高检院都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和安全。

  “首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质量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备案审查和撤案审批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切实做到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这位负责人指出,其次,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强化办案安全意识,明确办案安全责任,规范办案工作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安全办案。

  “最后,要严格办案纪律,对于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利用办案之机牟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这位负责人强调,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案要求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查办工作,既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又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告检察、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制约,从而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高检院要求

  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政策性强,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保障办案工作健康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掌握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确、认识分歧较大的案件要慎重对待,尤其不能草率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把握不准的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第二是要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适当给予政策支持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犯罪严格区别开来,做到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支持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

  “三是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从严、从宽的条件和尺度,既要防止放纵犯罪,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负案潜逃等对抗侦查、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必须坚决严厉打击;对于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或者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积极检举揭发商业贿赂和其他犯罪、确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坚持突出重点,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多数,防止不分轻重主次、打击面过宽。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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