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时没约定水管坏了房东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5日04:3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肖玉)租赁的房子水管坏了该谁修?老板和租赁户扯不清。近日,永川区法院一纸判决:租赁户林某不应承担该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福建人林某到永川做生意,租赁了永川人刘某的一个门面房。租赁协议约定:租金700元/月,租期到该门面被拆迁时终止。为防止门面被转租,双方还约定:该门面未经刘某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他人。在房屋交接时,双方确认水电是好的。2006年3月,租赁门面水电坏了,林、刘两人就谁该负责维修扯不清。双方协商不成,租赁户林某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恢复门面的水电供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正确的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东没有举证证明租赁物是租赁户的不正确使用损坏的,所以原告不应承担该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诉判决。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