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检察官表决“特别费案”侦办标准 意见分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5日09:45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5月5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湾“高检署”指示岛内各县市地检署研究“首长特别费案”侦办标准,经全台各地检察官表决后见解分歧。包括台北地检署在内的8个地检署认为“特别费”属公款、非实质补贴;但也有板桥地检署在内的8个地检署,认为前台北市长马英九在“特别费案”中并未犯罪,见解分歧。

  据报道,台“高检署”请地检署询问全台各地检察官,“你认为特别费是实质补助还是公款?”“你认为马英九在特别费案中有无犯罪?”结果显示,包括台北、台东、苗栗、彰化、南投、云林、高雄、澎湖地检署,均认为“特别费”是公款,亦即“特别费”非首长私房钱,使用时须检附单据报销。

  但在认为“特别费”是公款的地检署中,也有台东、苗栗、彰化、云林、澎湖等地检署,认为马英九在“特别费案”中并未犯罪。会出现如此大的认知歧异,原因在于“特别费”虽是公款,但首长若无主观上的犯意,应不构成犯罪。

  有检察官私下认为,过去对于“首长特别费”汇入薪资账户的部分并没有明确规定,习惯上都认为是收入的一部分,且被告是否有主观犯意也值得推敲;再者,罪刑法定主义,“法律”若无明文规定者不罚,故认定应更趋严格。

  报道说,在这项调查中,至少有士林、宜兰、桃园、新竹、台中、嘉义、屏东、金门等地检署认为此案已在法院审理,表达意见已不具效力及约束力;而且检察官也认为此时要求检察官回答特定问题,有“引蛇出洞”之嫌,为避免被贴标签,因此拒绝作答。

  报道称,岛内有检察官认为,法律是为维持社会秩序,要考虑行为本身是否造成社会损害,马英九“特别费案”已浪费大量人力,三万多名首长的“特别费”问题再办下去,到底对社会秩序有何帮助?法律的存在,不能与社会整体利益背道而驰。(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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