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决一车祸赔偿案 河南农民首获北京市民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6日09:06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法制晚报》报道 北京大兴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法官以农村户口的受害人长期在城市生活、居住为由,最终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据悉,这是改变城乡“同命不同价”的首例判决。

  2006年1月14日晚,刘女士乘坐出租车行至海淀区某高速路口时,出租车与一辆厢式货车相撞,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4天,刘女士才脱离生命危险。刘女士将出租车公司和货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刘女士是河南固始县农民,从以往的判例来看,刘女士在赔偿问题上应当享受“农村待遇”。但在本案中,法官却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对刘女士作出了赔偿数额认定,最终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马建庆法官告诉记者,经调查,刘女士虽是外地农村户口,但其父2000年12月就已经在城区购买了住房,刘女士一直在此居住。同时,刘女士来京后,一直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做职员,有鉴于此,各项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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