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7日02:32 辽一网-华商晨报

  招聘收押金拟最高罚1万

  《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日前进行第一次审议

  晨报讯(记者 邢世伟)用人单位不得以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日前,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

  人才市场“陷阱”坑人

  人才中介提供的销售人员岗位,到用人单位却变成了“商务公关”,将于今年7月毕业的王莹(化名)本想在毕业前到人才市场上“小试牛刀”,却遇到了如此尴尬。

  个别小型人才市场发布的招聘信息与实际岗位不符,更有个别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费用,这些人才市场“陷阱”对于众多就业者来说非常头疼。

  沈阳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沈阳市共有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106家,每年平均有100余万人次通过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虽然人才市场管理日趋规范,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问题的存在。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人才市场主要存在人才安全、人才中介服务诚信以及互联网上人才中介服务规范管理三个问题,其中主要是个别小型人才中介和小型企业问题较多,而在管理过程中随着新的违规现象出现,相关法规逐渐不能满足管理需要。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乱收费

  为此,沈阳市人事局牵头起草了《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根据《草案》中的内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招聘广告或者信息,不得与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违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

  同时,对于目前比较普遍的部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妇女招聘条件苛刻的行为,《草案》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妇女招聘条件,违者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草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以欺诈手段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扣押应聘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不得泄露应聘人员隐私,违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马路”人才市场将陆续取缔

  除对人才中介和用人单位进行严格规定外,在街道两侧、广场上的“马路”人才市场也将被陆续取缔。

  沈阳市人事局方面介绍,《草案》新增加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街道两侧、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公共场地从事人才招聘活动的相关规定。

  根据《草案》中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公共场地从事人才招聘活动。

  如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公共场地从事人才招聘活动的,将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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