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7日10:07 云南日报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省防震应急办公室、省抗震救灾办公室和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省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省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3预警级别和预警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Ⅰ、Ⅱ、Ⅲ三级。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所示。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轻度地震。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4.2.2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4.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各级人民政府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4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省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提交相关报告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省地震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送省地震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确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地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省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6.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在省人民政府及中国地震局的领导下,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省地震局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8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时,省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火山监测,划定影响范围,帮助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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