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从事水文活动应报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01: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8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条例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水文机构发现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须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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