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不能抵加班工资 节日加班费有明确算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01: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五一”黄金周已经过去,一些在节假日里加班的市民关心用人单位应当以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和报酬?为此记者昨天咨询了省法制办。

  “五一”休七天加班费比例不同据悉,《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规定,“五一”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5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第三章16条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5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黄金周加班工资这样计算

  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每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167.4小时(每日8小时),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以某劳动者月岗位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5月1日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5月4日和5日加班两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

  过节费不能抵充加班工资

  “五一”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省、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遇到“五一”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发放的“过节费”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资,领得“过节费”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劳动。

  单位安排节日活动算加班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我省有一些很有特色的做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规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还有,劳动者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出席表彰大会期间(包括在“五一”节前后几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本报记者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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