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一个较真的消费者 促使一项房贷霸王条款废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02:13 都市快报

  专家:这一地方性的修改成了全国的破冰之举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这是个极其特殊的会议。

  “过去,买期房去银行办按揭,银行要求业主先办房贷险,才给贷款。而这个时候,因为还未拥有房子的产权,业主交的保险费受益人其实是银行。”

  上月,在嘉兴桐乡,银行业协会、房产协会、桐乡全市保险公司代表、律师等好些个人坐在一起,开了个房贷保险协调会,修改了房贷的一个霸王条款——今后购房抵押贷款的保险金从交房时起算,并将此条款写入保险合同。

  在全国存在了多年的房贷霸王条款,终于破冰。

  “要办贷款必须先交房贷险”

  促使这个霸王条款在桐乡被废止的,是桐乡崇福镇的袁先生。

  2005年2月,袁先生以6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期房。

  袁先生首付付了30万元后,又向当地银行贷款35万元。在办按揭的时候,银行明确告知“要办贷款必须先交房贷险”,并指定了保险公司。

  虽然有点想不通,但袁先生还是签了保单,交了保险期限15年的2135元保险费。

  今年3月,袁先生把购房贷款提前一笔还清。

  然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七七八八一算,袁先生保险期限从2006年1月13日算起,也要500多元。

  这下,袁先生恼了,还没拿到房产证呐,也就是这房子还不属于他,在没有拿到房子的一年多时间里,也就是保险公司并未承担任何风险的一年多里,他却还要支付500多元保险费。

  袁先生找到了桐乡市消协,说:这没道理。

  惯例不该是“不合理存在”的理由

  桐乡消协的负责人说,“不合理”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保险期限过度。对于期房来说,大多在几个月或一年后才能交付使用,而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收,使得消费者在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时就已在支付保险费了。

  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这段不存在标的物的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保险责任。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二是要求投保的条件过度。购房者尚未取得所预购住房的产权前,根本无权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投保;即使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要求购房者予以保险,应由房产开发商担保来承担购房者不能还款时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提前(指消费者取得房产证之前的时间段)收取了保险费,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这个问题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令人佩服的是桐乡消协对这事的认识:不管这个做法是全国性的,还是仅存于桐乡的,哪怕它是惯例,惯例也不能作为“不合理存在”的理由。

  在接到袁先生投诉后,桐乡消协一和保险公司接触,保险公司就很爽快地答应退还500多元保险费。

  这个时候“不依不饶”的不是消费者,而是要为广大消费者出头的消协。

  终于,在4月中旬,在桐乡市消费者协会的召集下,召开了房贷保险综合协调会,最终达成了保险金从合同交房时起算的一致协议,并将此条款写入保险合同。

  退还金额不高,但意义重大

  浙江省格式条款专家组专家,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曾参与过浙江省商品房购买合同制定和修改讨论的专家戴和平说,桐乡此举有破冰意义。

  别看是小小的一个条款的改动,它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合同更趋于公平合理。

  戴和平说,商品房买卖领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期房的销售,开发商在销售期房时已经在售价里包含了利润,但是,消费者在没有拿到房子的时候就开始支付房费,这部分房屋费用被开发商用做房屋建设,那么开发商拿着消费者的钱用作部分建房款并抵挡风险。这些不合理因为长期操作演变成惯例,需要的就是袁先生和桐乡消协这样顶真讲理的“撬动”。

  据桐乡市消协负责人说,4月中旬至现在,桐乡已有好几个购房消费者凭此条款去保险公司退还了多交的保险费。

  退还金额都不算高,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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