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五一”加班待遇不同 前3天加班不能用补休替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05:30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天津5月7日电】(记者邹兰)“五一”长假即将结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有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一律安排补休了事。

  “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其待遇有原则区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职工休假,安排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3倍工资。

  以今年“五一”黄金周为例,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因此1至3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假代替。后4天是休息日,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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