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工作中跌伤没办工伤保险单位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08:06 南京晨报

  晨报讯打工妹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摔成了八级伤残,其所在的单位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单位为此付出的代价是10万余元赔偿。法官提醒有关企业应及时缴纳保险费用,这不仅有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对单位也是有利无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责任就转由社会来承担了。

  2004年10月,倪霞来到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她办理工伤保险。2005年7月1日,倪霞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受伤,导致下颌骨多发性骨折,牙创伤性脱位、颏部软组织挫裂伤、牙折、右下齿槽神经损伤,被送镇江市中医院治疗。倪霞住院期间,公司未派员陪护,都是其家人自行护理的。

  倪霞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并被鉴定构成伤残八级。2006年9月22日,倪霞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服仲裁,2007年1月又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公司未为倪霞办理工伤保险期间,倪霞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最终判决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合计106785.50元。近日,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镇江中院裁定准许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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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减为15天

  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市民可要注意了,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作了部分修改,劳动仲裁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变更为“不超过十五日”,逾期的将视为放弃。

  据介绍,证据规则修改的部分内容主要有,用人单位对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发生劳动争议的,将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经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另外,省劳动部门人士还介绍,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记者端木

  作者:杨维松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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