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遭父母嫌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2:40 新闻晚报
□通讯员张志慧 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双方经济能力都较差,不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责任。日前,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因女方患有慢性传染性疾病,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原告蔡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

  蔡某和李某于2000年同居后生有一女,由于李某原是有家室者,女儿出生后一直由母亲蔡某一人抚养。而李某的妻子得知了此事后,断然与李某离婚。几年过去了,眼看着女儿到了该上学的年龄,却还没报上户口,而自己又是外来人口,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而且患有慢性肝炎和肺炎等传染疾病,蔡某心里十分着急,于是要求法院判决女儿随李某生活。

  审理中,李某提出,蔡某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现在他也仅从事保安工作,收入较低,经济困难,也无力解决女儿上学报户口的问题,所以不同意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原告蔡某患有慢性传染性疾病,继续与女儿共同生活将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况且又无工作收入,无法保障女儿的生活需求;而被告李某身体健康,又有固定收入,女儿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因而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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