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拒绝美容少女持刀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4: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孙莹通讯员邹涛)就因为路人付先生拒绝到美容院做美容,在路边拉生意的美容小姐巩某竟持刀将其刺成轻伤。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处巩某有期徒刑2年。

  24岁的巩某在西城区一家小美容店工作。去年7月21日一早,她在图书大厦门前的便道上拉生意时,遭到付先生严词拒绝,随后不甘心的巩某与付先生发生口角,甚至厮打起来。不甘示弱的巩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付先生左胸部及左大腿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巩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近5000元。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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