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信访干部建议扩大利用司法监督行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5:06 《民主与法制》杂志

  张利民(化名),浙江省某县级市信访局副局长。2004年,张利民从法院系统调任信访部门。此间,他经历了两个变化:从法官到信访干部身份的变化,信访条例新旧更替的变化。

  三年多的信访工作经历,使他对基层信访工作产生了诸多疑问。2007年4月15日,值新《信访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张利民在北京接受了记者专访,以一个基层信访干部的眼光对新《信访条例》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

  记者:新《信访条例》出台后,规定对于信访事项,由原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于意见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复查,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也就是处理、复查、复核三级信访机制。然而许多信访群众却不喜欢走程序,问题出在哪里?

  张利民:2005年信访条例出台后,当时面临的问题是:谁去复查,谁去复核?复核的问题,暂且不谈。复查的问题,1995年的信访条例即规定对本级复查不服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来复查,按理说十年前就应明确由谁来复查,可是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过落实。

  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这一级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去寻找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复查你的这个答复正确与否。在信访群众看来,你上一级机关和下一级机关是一家的。比如说你信访人对县国土局的处理意见书不服的,你征用了土地,本来就是你们与我发生了纠纷,我找你自己来理论,你给我回复,我对你的回复不服,还得去找你的上级。你这个行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我就没有个可以讲理的地方,这就是信访群众为什么不喜欢走程序的原因。

  记者:信访群众不喜欢走程序,有没有什么办法来“吸引”信访群众走程序?

  张利民:信访制度是长期权力过于集中的结果。我曾经考虑,为什么不可以在信访事项中纳入司法审查呢?对于信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对于信访终结的复核意见书,信访人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对应该受理、处理而又超出条例规定期限的,能否告你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按说应该是可以的。但2005年12月最高法立案庭答复河北省高院的一个批复中称,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包括登记、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按理说,信访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处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如果能够有选择地纳入司法审查,不是可以更好地用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吗?

  记者:目前,各地都存在许多问题本应当走法律程序解决,而群众却往往选择上访的情况,你们为什么都会受理?

  张利民:新《信访条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信访局不予受理。为此,从2005年5月1日起,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极力引导群众走依法

维权之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纠纷,许多群众还是不走诉讼程序。(杨子云 本刊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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