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将对公车私用四种行为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6:26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专稿(驻内蒙古记者 阿都钦 呼伦贝尔电台记者 英敏):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纪委出台了《关于对公车私用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在呼伦贝尔市实施。

  该规定坚决禁止使用公务用车从事下列4种行为:接送子女、商场购物、学习驾驶及扫墓;打猎钓鱼、私人野游、参与婚庆活动;家庭旅游、将公车借给私人使用;将公车停放在饭店和酒店、茶楼、歌厅、舞厅、发廊、浴池、泡脚按摩、游泳馆等消费和娱乐场所。

  规定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车,公车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诫勉谈话,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次追缴用车人燃油费、车辆磨损费。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理。违反上述规定3次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将公车予以扣留,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发现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违反规定的,交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企业规定自行处理,企业要将处理结果申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其交由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按照系统内部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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