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案三度开庭合议庭裁决利于马英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7:41 台海网

  台海网5月8日讯 马英九特别费案于今日在台北地院第三度开准备程序庭,庭讯重点在于确认具有证据能力事项以及争执点部分,合议庭最后裁决,认定“法务部”咨询意见书中首长特别费为实质补贴的部份,均具有证据能力,而此点对于马英九相当有利。审判长通知下次将进行证人讯问,预计5月2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

  据中时电子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上午九点半开始审理马英九涉案部分,庭讯于中午十二时许结束。在法庭上,马英九辩护律师提出书面证据包括“审计部”公函、“行政院”公函、“审计部立法院”报告及“主计处立法院”报告指出,首长特别费用领据核销付款部分,在2006年12月29日“行政院”才规定必须用领据核销,而以前并未有此规定。

  并且,首长每个月用领据核销特别费部份,只要出示领据,一经付款后即完成结报手续,若以非领据动支,则并未规定首长据领后,必须列明后续经费使用情形,而各机关所详列之报表也视同支出。

  不过合议庭对于辩方提出的证据则提出质疑,认为该文字未标明出处,仅是电脑打字资料,不足以当成证据,但是辩方表示出处为立法院公报,因此下次会提出完整立院公报佐证,获得合议庭同意。

  随后合议庭立即针对公诉及非公诉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点进行裁决;在公诉部份方面,合议庭裁决,检方讯问的十八位市府员工及相关证人,均具有证据能力。

  而非公诉部份,包括最受瞩目的“法务部”法律咨询意见书首长特别费为实质补贴、马英九接受中天新闻专访、市议员颜圣冠质询、市府审计处公文、市议会公报均具有证据能力。

  针对检方起诉事实内容认定是否具争执点方面,较具争执点之处在于马英九向监察院申报的财产上。马英九表示,他所申报的财产是他银行帐户内所有的财产,不只是针对特别费部分申报,而且当时也未考虑特别费问题,因此他认为有争执。

  另外“财政部”、“行政院”、台北市主计处对于特别费的四个公函,马英九表示他根本完全不知道,而且完全没有印象,对于市府秘书处所编列的预算也完全不知悉。

  马英九也强调,对于检方侦查时讯问特别费为公款部分有争议,而且不管特别费是首长酬佣、还是实质薪资补贴,全部都是私款,而非公款,至于这些特别费是会计人员汇入他的帐户,不是他自己汇入,因此汇入后要如何支出是他自己决定。

  马英九律师宋耀明特别要求庭上,在下次开庭时传唤“行政院主计处”官员张哲琛、马英九担任“法务部长”及市长期间机要秘书康秉正、以及市长任内三位秘书、三位出纳、两任会计主任。

  最特别的是,宋耀明也一并要求院方传唤台北市前副市长金溥聪、前交通局长曹寿民、前法规会主委陈清秀及前“陆委会”主委苏起,主要是因为这些证人均为当时市府首长,也都领过首长特别费,而苏起则为当时中央首长。传唤他们的理由,就是证明“中央”与地方政府首长,对于特别费请领均合法且一致。

  辩方还要求院方调阅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长任内,对于特别费请领的过程情形,因为当时就是由出纳人员在每月初,拿至秘书处盖章请领。辩方希望以此证明,这样的方式是以前至今就沿用的惯例,而非用诈术指使会计人员。

  整个庭讯进行了两个半小时,合议庭将在下次传唤证人进行讯问,开庭时间定在5月22日上午九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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