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未能一了百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1: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5月8日讯 车祸发生后,加害方与受害者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履行;但后来受害者伤情恶化,还需巨额手术费。日前,德州中院调解此案,由于伤情不可预见,加害方还需赔偿13.2万元。

  2001年5月12日,某钻探公司一辆大客车在临邑境内与骑摩托车的范士亭相撞,造成范士亭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钻探公司负全部责任。2003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钻探公司一次性赔偿范士亭医疗费、器械费共计15.55万元。

  谁知2004年11月,范士亭病情恶化,确诊为左踝关节畸形、创伤性关节炎。2005年9月,法医机构鉴定需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预计手术费用36万元。由于再向钻探公司索赔未果,范士亭诉至临邑县人民法院。

  “当初,我公司与受害人自愿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且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钻探公司的代理人说,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受害方无权再到法院起诉。

  范士亭认为,他的伤情恶化超出了当初双方协商解决车祸赔偿时所能预料的情况,有关巨额医疗费用受害人实在无力承担。2006年11月,临邑县法院作出判决,对范士亭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钻探公司继续赔偿范士亭人工踝关节置换手术费等28.53万元。

  钻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期间,经德州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钻探公司再给予13.2万元赔偿,并当天履行完毕。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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