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采纳有利马英九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2:2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徐惠芬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地方法院昨日第三次开庭审理前台北市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出庭应讯。这也是马英九获国民党中常会提名参选下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的首次出庭。

  昨日上午9时15分,马英九准时出庭,受到支持群众的夹道欢迎。马英九在进入庭审前表示,自己心情如以前一样平静,对自己的清白和无罪有信心,对于法庭的公正也有很高的期待。

  此次庭审的重点在于确认具有证据能力事项以及争执点部分,结果合议庭最后认定:台“法务部长”施茂林有关“特别费”为“实质补贴”的说法具有证据能力。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此点对马英九相当有利。

  此次庭讯中,马英九委任律师宋耀明还申请传唤前台北市副市长金溥聪等14人出庭作证,了解台北市政府和“中央政府”“特别费”领据核销的惯例,以及证明马英九从未参与“特别费”领据核销的过程,没有施行诈术。此外,宋耀明还申请调取陈水扁于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领据核销相关资料,了解马英九就任台北市长前台北市政府处理“特别费”的惯例。

  本次庭讯于中午12时结束,下一次开庭初定于本月22日。

  另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最高检察署”昨天召开“法律问题暨选举查察研讨会”。根据会议决议,“特别费”案已系属法院,应尊重法院行使职权,不适合由检察长会议先作出统一见解,且每个案件的证据均有特殊性,不但要考量客观事实,同时要注意“主观意识”。

  所谓“特别费”是台湾当局编列给各级行政负责人的特别津贴,其中一半要凭单据核销,另外一半不需凭据报销,可由行政负责人在签名后直接领用。

  2006年8月,有民进党籍民意代表告发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违规”使用“特别费”。台检方随后展开调查并迅速侦结,认定马英九将不需单据核销的“特别费”1100余万元新台币存入其私人薪资账户,未用于公务,又申请为个人财产,涉嫌贪污,对马英九提出起诉,但未具体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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