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文保障低收入家庭安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3:0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是经济适用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政府机构销售……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我省第一次出台系统完整的住房保障文件。

  ■廉租房保障人数至少扩大一倍

  《意见》要求,从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由原来只限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据估计,此一项可使享受保障的人数增加至少一倍。

  ■经济适用房须由政府代理销售

  《意见》明确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

  《意见》指出,要严格监管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意见》指出,对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可由目前的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放宽到3倍以下。

  ■转让经济适用房须“体内循环”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办法也有所改革。按照《意见》要求,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业内人士称其为“体内循环”。

  ■困难户较多的国有、集体企业允许集资建房

  今后,我省将实行有区别的集资建房政策。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住房保障没做好,追究官员责任

  《意见》对加快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也提出了要求。

  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5年,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0万-2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占到10%-15%,约为200万-300万平方米;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90%的家庭拥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设施基本齐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廉租房 经适房 集资房 改造房 公积金

  全方位保障低收入家庭安居

  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

  廉租住房

  1.保障对象

  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2.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3.住房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4.资金来源

  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一般不得低于5%)。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设区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此外还有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意见》要求各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省财政每年酌情安排一定资金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设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经济适用住房

  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的低限减半征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的市、县(市)政府负担。

  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2.招标确定开发企业

  按照《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前期准备并经省建设厅批准后,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表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招标。

  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3.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4.政府部门负责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

  5.最高售价有限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申请购买条件

  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意见》指出,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7.转让“体内循环”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政策有别

  按照《意见》要求,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2.须持“准购证”购买

  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3.多建集资房按经适房销售

  《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

  住房公积金

  1.继续扩大覆盖面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要求各市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

  3.房贷最高30万元

  《意见》要求各市应加强宣传,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要求各市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

  旧住宅区整治和改造

  1.资金来源于三个“一点”

  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要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2.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

  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立法规划

  我省将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法规、政策依据。

  本报记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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