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16次窃得34万元 自首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4:16 南方都市报

  奥一网 刚刚劳教释放出来,倪某又重操旧业当起了“三只手”,不过这次不再是小偷小摸,他当起了“江洋大盗”。从2003年12月至2006年3月,倪某窜至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撬门入屋,先后16次入屋盗窃,一共盗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4万多元。因有自首情节,近日,倪某被天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倪某为湖南衡阳人,2002年,23岁的他因盗窃在广州被送劳动教养。次年10月,他被解除劳动教养。重回社会的陈某不久即重操旧业,先后16次在本市越秀、海珠、天河等区入屋盗窃。2003年12月3日傍晚,倪某撬门入屋,潜入越秀区黄花新村39号某室,这次他“运气”不太好,仅盗走户主杨先生100元人民币和5块手表。随后,倪某一直不间断地入屋盗窃,盗窃数额也越来越大。2006年1月2日,他潜入越秀区东兴南路13号某房,盗走2.5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2万多元的金饰、手表等物。

  2006年4月19日,倪某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件,经网上查验,警方发现他就是2003年12月22日在海珠区金汇花园汇景街盗窃财物的在逃嫌疑人,遂将其抓获。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由于倪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倪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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