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大学生因被认定患“梅毒”失去录警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4月16日,安徽一名参加警察招考的考生,将安徽淮南市人事部门和体检医院告上法庭。2005年1月17日,在安徽发生的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直接推动下,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意在消除招收公务员体检工作中的单病种歧视等问题,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但有戏剧性的是,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争议,又在安徽发生了。

  是否“梅毒”,两地医院检验结果迥异

  毕业于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的小梅(化名),去年底参加由安徽省淮南市人事部门主持的招警考试。本次招考名额共20人,经过笔试、面试,在校时就成绩优良的小梅以综合成绩第8名进入1∶1的体检程序。但是,憧憬着美好未来的小梅万没有想到,尚未结婚的她会与“梅毒”这个字眼发生瓜葛。

  今年3月22日,家住合肥的小梅赶赴淮南市,在人事部门指定的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3月29日,小梅接到淮南市人事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在3月30日进行复检,原因是其血液中呈梅毒阳性。而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梅毒”为一票否决。对小梅和她的家人来说,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3月30日在淮南市参加复检后,小梅当天上午就返回合肥,并于当天中午12时许在安徽省立医院进行了检查,3月31日上午拿到的化验结果是,梅毒阴性,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结果迥异。

  4月1日,小梅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合肥的另一家大型三甲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再次抽血化验,结果还是阴性,没有梅毒。小梅迅速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淮南市人事局,工作人员告诉她回家等第一人民医院的第二次检验结论。没有想到,4月4日,她等来的却是盖着淮南市人事局大印的书面体检结果通知:梅毒,不合格。这就意味着,小梅将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出局。

  淮南市不执行国家通用标准

  无论是2005年1月17日由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标准》中对检验项目的规定,还是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通用的《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对是否梅毒的确诊使用“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方法。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小梅的初检和复检中使用的却是没有被《标准》采用的“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和“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记者从小梅提供的合肥市医院检验结果的原件上看到,用国家“通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小梅的检查结果是“梅毒阴性”,即使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采用的TPPA和TRUST方法检查,小梅的结果依然是明确的阴性。

  法院至今未立案

  在多方交涉和寻求答复无门的情况下,4月16日,小梅委托律师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淮南市人事局,并将负责此次体检工作的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列为第三人。

  截至记者发稿时,尽管法定的7天立案期限已到,但小梅依然没有得到法院的立案通知。

  早在4月6日,小梅及家人就以“求助信”的方式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被告录用体检程序违反国家规定,要求被告做出一个公正的结论,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录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还是采信第三人的复检结果确定原告体检不合格,终止了原告进入“1∶1”的录用考核程序。并于4月11日公布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原告名次以后的其他面试人员。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递补小梅的综合考试成绩第21名的考生,笔试成绩是第37名,面试结束后就突然升至第21名,且与第20名的分差只有0.2分。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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