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或可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4:55 南方都市报

  奥一网 不久,市民投资也许将增加一个渠道—购买、出租停车位。昨天,深圳市国土部门公布了《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时钟车位外的配建车位可转让

  《办法》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中还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办法》中规定,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及增设停车位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是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停车位买卖的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签订房地产(停车位)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房地产(停产位)买卖合同中,应就停车位的范围、楼层分布、车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

  “所谓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该建筑物各个分散的小业主。因此,也可以理解成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小区的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也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一位专家解释。他透露,近几年来,政府主管部门一直在推动这个《办法》的出台。《办法》实施后,有望刺激深圳建设更多的停车位,以缓解当前的停车位紧张局面。

  5月15日前可书面反馈意见

  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还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而设置在防空避难场所中的停车位,平时由停车位权利人进行管理、使用,在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出现的情况下,应保证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可以于5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政策法规处。在《办法》正式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位为共有设施的,停车位仍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为共有设施,且依照技术规范不作为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区分所有权人就停车位的权属存在着其他约定的,在《办法》发布后,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

  符合《办法》规定的,可在补交地价后,办理产权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视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

  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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