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技能人才待遇看齐工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5:19 山西新闻网

  本报5月8日讯(记者 郝原良)今日,省委、省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高级技能人才不仅可“自由”落户,还能享受与工程师同等的待遇。“十一五”末,我省技能劳动者总量将达217万人,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25%以上。

  该《意见》规定,对于企业引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可从其他地区迁入企业所在城市,并取消企业跨地区聘用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我省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我省将完善技师考核评审制度。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我省将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其突破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省级技能竞赛中涌现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我省将按规定授予其“三晋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并可直接晋升技师或相应职业资格。

  我省将对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企业可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带薪学习、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鼓励办法;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被企业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在住房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可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同时,企业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可最长延期5年退休。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为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编辑:董春萍)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