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除名职工告政府 终审遭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省高院将此案列入今年第1期案例指导

  省法研 本报记者 袁勇 夏佳

  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现成都市教育局)于1992年作出同意对成都某中学职工杨某作除名处理的批复。时隔13年后,杨某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诉,继而状告成都市政府。对于这起杨某诉成都市政府行政受理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近日获悉,省高院在已发布的今年第1期案例指导中,将此案列入其中,成为今后审判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

  1992年,成都某中学向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报送《关于对我校职工杨某作除名处理的报告》,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作出了同意的批复。2005年9月9日,杨某不服成都市教育局以其内设机构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答复,请求市政府对答复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同年9月13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答复内容是认为当年作出的批复符合相关规定。该批复对杨某的现存权利义务状态并未产生新的影响,也未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符合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因此,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去年7月21日,成都中院作出维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杨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30元。

  对此,杨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市政府有权管辖对其他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行为是成都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办公室根据其申诉作出的,这并非是能够对杨某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在收到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合法的。据此,省高院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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