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 下班途中遭撞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6: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去年10月,62岁的女工杨贵芝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由于超过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杨和单位间没有劳动关系,杨的事故不属于工伤。近日,杨贵芝的家属起诉,认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认是工伤。

  专家称,目前,我国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再次就业的情况很普遍,从法律上讲这些人也享有劳动权,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对退龄人员不适用工伤规定,不利于保障很多人的劳动权利。

  女工车祸身亡申请工伤被拒

  杨贵芝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杜雪、亢颖介绍,62岁的杨贵芝过了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经济原因不得不继续打工。到去年10月,杨贵芝一直在成都某火锅店工作。去年10月4日晚11时许,杨贵芝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撞翻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申请工伤是杨贵芝现在最好的选择。”杜雪说,事发后,车主一直没找到,通过交通肇事中的人身损害索赔并不顺利。恰好,杨贵芝是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杨遭遇的车祸属于工伤。由于火锅店经济实力雄厚,工伤赔偿对杨贵芝来说更有保障。

  今年1月31日,杨的家属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将杨贵芝的死认定为工伤。当天,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劳动保障局称,根据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川劳社函【2003】261号复函的规定,杨贵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务工产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主要源于197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两个文件规定,工作满10年以上,女性职工5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男性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干部都可以退休。

  据此,川劳社函【2003】261号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为劳动关系不确立,所以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

  家属起诉市劳动保障局索要劳动权

  “我们打这个官司,讨的就是劳动权。”亢颖律师说,单位招聘有劳动权的公民参加劳动,所建立的用工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此案中,杨贵芝在火锅店同其他年轻职工从事同样工作已有一定时间,如果承认她有劳动权,她和火锅店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劳动关系,就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市劳动保障局认为她和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否认了她的劳动权。

  亢颖说,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对劳动权的限制,只有劳动法第15条规定了,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只要16岁以上的公民都有劳动权,杨贵芝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权。杨贵芝的死亡也应属于工伤。

  近日,杨贵芝的家属已向金牛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认定她具有劳动权,进而认定她的死亡属于工伤。

  专家意见

  同样劳动保障不同不公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叶静漪称,我国劳动法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当然也享有劳动权。所以,他们当然也能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工伤等社保。实践中,由于政策操作原因退龄人员继续工作往往被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原因是他们享受了养老保险等退休待遇,退出了劳动者的队伍。但如果他们没享受到退休金或被原单位返聘回来继续工作,那么他们的劳动状态就仍在继续,形成的就仍然是劳动关系。此案中,如果杨贵芝之前没有养老保险,一直工作,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罗澍解释说,从法律上讲,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就业,不得享受工伤待遇。一些地方配套政策对此设置障碍并没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因此地方的配套规定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他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是,很多劳动者未富先老,达到退休年龄后无退休金或只有很少的退休金可领,最后又只得出来打工。此时,大家都从事同样工作,退龄人员却不能办理社保,是不公平的。从宪法角度讲,退休是劳动者休息权的体现。休息权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放弃,劳动者当然可以选择不退休。

  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章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形成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务提供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能依据民事侵权索赔。

  本报记者李凌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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