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梅毒·是没“毒”?女大学生考警蹊跷被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7:1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4月16日,安徽一名参加警察招考的考生,将安徽淮南市人事部门和体检医院告上法庭。毕业于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的小梅(化名),去年底参加由安徽省淮南市人事部门主持的招警考试。本次招考名额共20人,经过笔试、面试,在校时就成绩优良的小梅以综合成绩第8名进入1∶1的体检程序。但是,憧憬着美好未来的小梅万没有想到,尚未结婚的她会与“梅毒”这个字眼发生瓜葛。

  是否“梅毒” 检验结果迥异

  今年3月22日,家住合肥的小梅赶赴淮南市,在人事部门指定的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3月29日,小梅接到淮南市人事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在3月30日进行复检,原因是其血液中呈梅毒阳性。而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梅毒”为一票否决。

  对小梅和她的家人来说,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3月30日在淮南市参加复检后,小梅当天上午就返回合肥,并于当天中午12时许在安徽省立医院进行了检查,3月31日上午拿到的化验结果是,梅毒阴性,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结果迥异。4月1日,小梅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合肥的另一家大型三甲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再次抽血化验,结果还是阴性,没有梅毒。

  小梅迅速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淮南市人事局。没有想到,4月4日,她等来的却是盖着淮南市人事局大印的书面体检结果通知:梅毒,不合格。这就意味着,小梅将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出局。

  4月14日,小梅再次来到合肥的另一家权威医院---安徽省皮肤病防治所,第三次抽血化验,结果依然是阴性。

  无论是2005年1月17日由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对检验项目的规定,还是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通用的《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对是否梅毒的确诊使用“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方法。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小梅的初检和复检中使用的却是没有被《标准》采用的“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和“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

  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都证实,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医学院通用教材《微生物学检验》中明确指出,“(TRUST方法)常有假阳性反应,只能作为初次筛选试验,不能确诊”。

  女孩状告人事部门

  在多方交涉和寻求答复无门的情况下,4月16日,小梅委托律师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淮南市人事局,并将负责此次体检工作的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列为第三人。

  小梅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事局及第三人在招录体检过程中,体检程序违法;依法判决被告撤销针对原告的体检通知;判决被告采用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检验程序对原告进行体检;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4月6日,小梅及家人就以“求助信”的方式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被告录用体检程序违反国家规定,要求被告做出一个公正的结论,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录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还是采信第三人的复检结果确定原告体检不合格,终止了原告进入“1∶1”的录用考核程序。并于4月11日公布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原告名次以后的其他面试人员。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递补小梅的综合考试成绩第21名的考生,笔试成绩是第37名,面试结束后就突然升至第21名,且与第20名的分差只有0.2分。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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