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亿专利侵权案牵出跨国并购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8:08 法制日报

  新闻快读

  一系列的巧合和3.3亿元的索赔额,让发生在低压电器行业中外两巨头之间的一场专利侵权纠纷,赚足了公众的眼球。

  中国“老大”正泰集团在被全球“老大”施耐德公司15次推上法庭之后,首次同样以“专利侵权”理由让对方站到了被告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另一种背景:去年底,与正泰集团进行了长达10年收购谈判的施耐德,“移情”中国低压电器行业“老二”德力西集团。双方协议,按照1∶1的比例等额出资设立“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对这起专利侵权官司,人们在惊讶数额之巨时,更多的是在品味官司的背景。

  有人说施耐德“移情”德力西不是合资而是并购,有人说并购会使外资垄断了整个行业,也有人说,并购会加速中国企业走向世界。

  垄断说

  □先合资后亏损再控制最终拥有品牌

  □以强大的资金实力将同行淘汰出局

  借力说

  □合作竞争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选择

  □中国民企与国际大企业的差距不能回避

  本报记者 陈东升

  索赔额3.3亿余元、诉讼费高达166万元的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因“天价”和“巧合”格外引人注目。

  “天价”自不必说,“巧合”颇值得品味:恰巧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4月26日)这天,案子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事双方恰巧都是低压电器行业的“老大”,只不过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全球的;更为巧合的是,双方对簿公堂的时机又非常“凑巧”地发生在“施耐德并购德力西案”公布后风波陡起、尘埃尚未落定的关键时刻。

  所有这些,使得这起天价专利侵权案异常吊人胃口。

  正泰施耐德恩怨十余载

  在法庭上,正泰集团的代理人说,该公司发明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这一专利产品获得了良好市场效果。后来正泰集团发现,施耐德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一直在制造、销售侵犯正泰上述专利权的产品。经仔细对比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生产销售的5个型号产品属于正泰集团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经审计,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达8.8亿多元人民币,非法获利3.3亿多元。

  针对正泰集团专利侵权的指控,施耐德的代理律师认为,正泰集团的该项专利不具备专利性,为“无效专利”,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在国内外公开,成为公知技术。施耐德被诉产品早在1990年就已开始生产并投入使用,是在获得申请在先的专利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生产的。

  据正泰集团副总裁林可夫透露,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施耐德一直视正泰集团为它在中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设法控股并购正泰集团,先后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几个方案收购正泰股权,但谈判均以失败告终。“没谈成的主要原因在于,施耐德在华并购的意图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自主创新、自创品牌’的企业理念相违背。”

  “非常‘巧合’的是,每次并购遭到拒绝后,施耐德就会马上起诉正泰集团。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双方代理人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枪舌战。”正泰集团法律事务部主任徐志武介绍说。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正泰与施耐德的官司对抗赛其实没看头,倒是施耐德“联姻”德力西是合资还是并购的问题令人玩味。

   施耐德“移情”德力西

  据了解,施耐德的总部在法国,是低压电器行业的跨国巨头,位列欧洲50强企业前列。

  施耐德电气管理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赵国华对记者说:“施耐德一直通过并购进入新行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据报载,仅2005年,施耐德在中国平均每月并购两家企业。在过去10年,施耐德的中国销售额从4亿欧元增长到今天的70亿欧元,并购战略功不可没。

  由于与正泰集团长达10年的“耳鬓厮磨”最终却无功而返,失去耐心的施耐德开始“移情别恋”德力西集团。

  2006年12月17日,施耐德和德力西签署合资框架协议。按协议,双方以1∶1的比例等额出资设立“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位置将由中方担任。新公司将继续使用“德力西”品牌。

  与正泰集团一样,中国低压电器排行第二的德力西集团,总部也坐落在“中国电器之都”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1984年,其董事长胡成中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合伙创办了求精开关厂,1991年,二人分道扬镳。

  在胡成中看来,与施耐德的合资将加快德力西的国际化步伐,有利于早日把德力西建成跨国公司。5月8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合资德力西也能发展,但合资肯定会发展得更快。打个比方,如果不合资,把德力西建成跨国公司和国际化企业,可能要10年或者20年时间,合资以后,很可能5年就能完成这一进程。”

  胡成中认为,德力西之所以选择与施耐德合资,一来,合作竞争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选择;二来,借力发展是走国际化道路的明智之举,在现阶段,中国民企与国际大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企图回避这个现实是非常幼稚的。

   炮轰“外资垄断”引关注

  2006年12月,当施耐德和德力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后,素以沉稳著称的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一反平日的低调,主动约见媒体记者,称“施耐德跑到柳市这个乡下地方来,目的就是垄断,在低压电器领域高、中、低端通吃!”

  南存辉说,通过与施耐德的10年谈判,他已看清施耐德对中国低压电器市场志在必得的心思。“跨国公司惯于用标准、专利、收购、诱惑等一切手段达到目的。”南存辉说。

  “这不是合资,这就是并购!”不安的情绪在柳市镇弥漫。几乎在南存辉炮轰“外资垄断”的同时,柳市镇传出了施耐德“要一年亏一亿元,以强大的资金实力淘汰同行出局”的传闻。由于连年价格战,这个产量占中国低压电器半壁江山的镇上,亏损企业的数目已经越来越多。

  有权威人士推测,“先合资、后亏损、再控制”路数将在德力西上演,德力西品牌也会自然流到外国人手中。

  对这一说法,胡成中不以为然。他介绍说,德力西与施耐德的股权是50%对50%。“这相当于婚姻,男女平等,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此外,合资公司的产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海外市场,都将使用德力西品牌。“这在全国合资企业是开了先河。”胡成中说,“品牌所有权属德力西集团,合资公司只有使用权,他们使用德力西品牌,要向德力西集团交品牌使用费。”再就是生产基地在温州,“企业税收都交给当地政府,能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发展非常有利。”

  由于柳市低压电器行业的激烈反应,今年4月中旬,商务部反垄断办公室官员专程飞临温州,调查施耐德、德力西合资案。商务部官员温州之行的依据,是去年8月商务部联合五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称,外资并购境内公司需报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审批,在需要时进行反垄断审查。

  民企呼吁出台反垄断法

  浙江省是民营经济大省,其对外贸易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来自浙江省外经贸厅的一份调研材料表明,近年来,“以民引外”正逐渐成为浙江吸引外资的一种主要方式,这其中,以并购方式落地浙江的外资,2003年后明显增多。

  据报道,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总裁宗庆后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经济安全的提案》。他认为,外资已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到了越来越多的收购、吞并,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因此,建议国家加快反垄断立法。

  “我赞同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法律规范外资并购行为。但是经济安全是国家层面的问题,不是企业关注的重点。”WTO浙江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张汉东对记者说,企业经营中出现问题,动不动就往民族产业、民族品牌问题上扯不好。

  在张汉东看来,外资在中国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同样受中国法律监管。中国的企业在商务活动中也要依法办事。合同意思自治,签订时应当考虑清楚,签订后要依合同约定办事,出现纠纷也应依法解决。

  “外资占有率高并不代表垄断。反垄断主要看是否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张汉东解释说,饮料、锅具是竞争性行业,各种产品可替代性强,行业进入门槛很低,即便是外资占有99%也不可怕。而对于一些资源类行业,即便是外资占有50%也是很可怕的事情。近年来,浙江省的确发生过因为外资并购而导致中方企业品牌丢失、经营不佳的事例,但更多的却是通过合资壮大自己、合作共赢的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指日可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是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之一。他透露,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外,还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出发,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草案还借鉴了美国、欧洲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规定某些情况下对卡特尔企业(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给予“宽恕”的政策,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

  “反垄断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相信这部法律的颁布将会对我国的企业合并活动起到强有力的制约与规范作用。”王晓晔说。本报温州5月8日电

  相关链接

  施耐德诉正泰集团部分案例  

  1994年,施耐德提出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权,谈判失败后,施耐德首次在浙江省杭州市起诉正泰产品侵权;

  1998年,施耐德又提出要控股正泰51%,谈判失败后,又在北京市提起诉讼;

  2004年,施耐德与正泰第三次走到谈判桌前,希望以各自出资50%的方式合资,结果谈判失败。

  此后,施耐德连续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意大利威尼斯与法国巴黎等3个国家地方法院起诉正泰侵权。正泰提出答辩意见后,施耐德3次主动撤诉。

  部分跨国公司并购浙江企业案

  2007年4月初,法国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2007年1月,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力阻西门子与武汉长江汽轮合资。杭州汽轮、西门子两家中外企业曾经持续合作多年,而3年前的分手原因是:西门子提出组建由其控股的合资公司,而杭州汽轮强烈反对。

  2003年8月,浙江苏泊尔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已与法国SEB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SEB最多将持有苏泊尔61%的股份。随之而来的是爱仕达等6家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

  发达国家如何应对外资并购

  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韩国的《规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瑞典的《竞争法》等,用来维护本国的竞争秩序,继而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涉及外资并购本国公司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得更是清清楚楚。哪些领域的并购是允许的,哪些是受限制的,哪些是禁止的等等都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法律则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而美国国会和政府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承受能力强,对并购的限制会相对少一些。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低,为了保护本国脆弱的经济免受国外因素干扰,往往对并购附加一些额外条件,限制会相对多一些。

  除了以上反垄断法律之外,许多国家还制定了许多详细的部门规章来规制外国公司对本国公司的并购。

  去年7月,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有意对法国达能公司实施恶意收购。法国政府随即出台了一项旨在保护国内“战略行业”的政令,防止国内重要企业被外国公司收购。

  2006年2月,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宣布对法国苏伊士公司实施兼并。对此,法国政府不顾意方强烈反对,强令法国燃气公司与苏伊士公司合并,目的就是让意国家电力公司难以吞并,而自动放弃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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