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义务与小区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8: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晓潭

  面对被疯狂追杀的被害人,小区护卫究竟该不该开门?开门,或许可以使被害人及时获救,但同时也意味着将放进一疯狂的现行杀人犯,小区居民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对于护卫来说,这肯定是一个两难的抉择。

  从道德责任来看,我们无法评判小区护卫这一具有双重含义的拒绝开门行为———因为当其拒绝为被害人开门的同时,也把杀人凶手挡在了门外,维护了小区内居民的安全。那么,法律是否为这道难题预设了答案?如果有,那就是面对疯狂的杀人凶手,每个公民都有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都有采取一切手段阻止杀人凶手的权利。小区护卫也不例外。

  但是,小区护卫不应只有普通居民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他还具有契约义务,要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危险发生时有责任保护小区住户的安全。那么,护卫拒绝为被追杀的被害人开门,是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吗?另外,为了保护住户安全,护卫是否已经穷尽职责范围内的手段?这尚待进一步考量小区物业安全服务的内涵。至少可以判断的是,面对“开门救人是否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以及“对如何做到开门救人而不至于造成更大的危险?”等等问题,小区护卫尚缺果断的救护行为和敏锐的判断智慧。

  每个人都希望看见一个符合正义的结果,但是在现实中,没有人有能力及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手段,惊慌失措之后,实现正义的恰当机会已悄然失去,等待的只有刑律的裁判和补救。 (作者系成都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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