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门意见具证据能力 马英九:行政惯例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9:11 中国台湾网

  中新网5月8日电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天第三度开庭。审判长蔡守训当庭谕知,包括法务部门法律咨询意见书、马英九接受中天新闻专访、议会答询内容及证人证词,都具有证据能力,未来可在法庭上讨论。

  据“中央社”报道,马英九庭讯中并不争执“台北市长是否具公务人员身份”、“特别费的支领过程”,也否认检方认定涉嫌贪污新台币一千多万元。他说,特别费是个人的津贴,不论是特别酬庸、固定报酬或实质补贴,用语虽不同,但都是私款。

  对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若未用完是否要缴回的问题,马英九说,目前没有规定要缴回;他也未被告知要缴回。至于对审判长讯问“检方起诉他按月将市长特别费的半数汇入账户,有无争执”,马英九表示,钱不是他汇入,是会计人员,“行动非我做”。

  在证据能力讨论部分,马英九委任律师宋耀明提出法务部门在“行政院”院会对于首长特别费的“实质补贴说”,及朱石炎、黄锦堂及黄绍玉学者,对于特别费性质研讨会内容,要列为证据方法,引发检辩双方一阵交锋。

  合议庭在听完检辩双方陈述后,审判长蔡守训询问马英九是否还有意见,马英九也表示有两点要陈述。他指出,担任过法务主管,了解法务部门作业流程,虽然起稿是幕僚起草,但经过与各部门讨论,且法务主管的谘询意见是在院会提出,再加上法务部门是“行政院”法律顾问,所以法务主管在院会所提意见,就能代表法务部门。

  马英九指出,法务部门所提法律咨询意见书,不只是一个意见,而是说明一个长达数十年的存在惯例,甚至已到习惯法的地步。这些习惯法早存在本案之前,也就是全台领用特别费的首长,是受到行政惯例影响,而非受到法务部门意见的影响,也证明这些惯例的存在。

  最终合议庭裁定,对检辩双方各自提出包括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审计部门、主计部门等相关特别费使用规定条文、函示公文、法务部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行政院”院会提及法律意见谘询书、廖鲤等十多位证人接受检察官笔录等都同意列入证据能力。

  另外,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闻专访、九月十八日在台北市议会接受颜圣冠质询时的答询内容,也裁定列为证据能力。

  至于辩方提出朱石炎等三位学者在座谈会对特别费提出的见解,虽宋耀明也引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认为应列入证据能力,但合议庭裁定认为属于法庭外陈述,不列入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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