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务员处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9:20 海峡都市报

  N中新

  本报讯 随着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长时间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将得到改变。近日,在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的主持下,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七类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应受处分

  

  屈万祥说,无论是以前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即将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都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党员、公务员不受处分。不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都不能对党员、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

  郜风涛介绍说,《处分条例》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规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身为党员的公务员犯错误处罚要细分

  

  尹蔚民介绍说,《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身为党员的公务员犯错误,屈万祥详细作了区分:有的仅仅触犯了党纪,未触犯行政纪律,就只给予党纪处分,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的是在行政工作中触犯了行政纪律,通常情况下没有说给了行政处分,还非得给党纪处分,也没有这样的要求。有的问题,既触犯了党纪,也触犯了政纪,甚至还触犯了刑律,比如贪污、受贿,情节严重,既要开除党籍,又要行政上给予开除,同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同时受到三种处分。

  依照《处分条例》进行法规清理

  

  屈万祥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他提醒对以下5个情形应加以警惕:落实《处分条例》过程中,未按规定下达处分决定,或下达后延期落实,或擅自调整处分内容,包括工资、职务、职级调整。有的甚至这边处分,那边提拔。有的行政上早都开除了,却还在拿工资。

  “下一步,行政监察机关要对行政处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如果情节严重,还要根据《处分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屈万祥说。

  屈万祥说,要根据《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以往发布的有关行政处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处分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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