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费者指买期房先交贷款保险属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22:32 CCTV经济频道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信息联播5月9日播出“浙江市民指买期房先交贷款保险属霸王条款”,以下是节目实录。

  接下关注房屋保险。贷款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签订买房合同的时候,要先给房子买保险,不然,这个房子你就拿不到银行贷款。好多人都这么做了都没意识到这里面有什么不妥,在浙江桐乡,一位姓袁的购房者却发现,其中有很不合理的地方。

  2006年的1月初,这位姓袁的购房者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根据合同要求,他还必须办理一份价值2135元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保险的期限为15年。

  浙江桐乡购房者说:“第一条就写着,一定要房产所有权的现房进行抵押才能成立。但我的是期房,没有实物、没有产权证,即便发生问题,保险公司也不用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不签这份合同就不能贷款等。”

  当时袁先生急于买房,就签下了这份保险合同。今年的3月20日袁先生一次性还清了银行贷款,在取回保单之后他又来到了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他的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经理说:“严格地说做为抵押贷款的话,应该需要有东西抵押的。但我们这样已经多少年操作下来了。别的保险公司也是这样吗?都是这样的。”

  袁先生随后向桐乡市消协进行了投诉。消协认为购买期房办理抵押贷款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房屋保险合同中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合理。

  桐乡市消协秘书长袁惠良说:“保险合同第一条写着自由财产合法的房子,实际在期房期间产权是没有的,消费者还未拥有自己合法的房屋,本身保险抵触了条款。”

  消协表示,在贷款发放日到交房这段不存在标的物的空白期内,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保险责任。经过当地消协的调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全额退还了袁先生的保险费。目前,当地也有不少人已经提出了退款要求。

  编后:桐乡市消协经过协调,最终达成了保险金从合同交房时起算的协议,并将此条款写入了保险合同。而之前已交付保险费用的消费者,可以向各个保险公司进行退保。目前,已经有当地市民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专家:期房贷款先保险 侵害消费者权益

  袁先生成功的讨回了保险费用,这个事情意义可就大了,那么多人贷款买房,是不是都能讨回来不合理的保险费用呢,保险公司对此又是怎么看的呢?

  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表示,个人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是总公司制定的,桐乡支公司的做法只是他们单个支公司的行为。

  

平安保险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说:“ 我们是上市公司,保监会也认为这是行业内部普遍问题。”

  记者随后联系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人认为:不应该把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银行或者

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其他支付贷款的部门都是个人贷款房屋保险的受益人。仅仅说保险公司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有失偏颇。记者从一些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有意修改个人贷款房屋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

  在杭州的几个售楼处,记者发现期房购买者仍须购买这份保险。

  消费者说:“我有选择吗?他们不贷给你。”

  

浙江大学保险研究室主任何文炯教授认为,“没有选择权”这首先就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而这份保险合同条款上存在的问题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二次侵害。保险公司无权在投保房屋交付之前提前收取保费。

  期房编后

  现在买房子的人、绝大部分都要贷款,也都交了、贷款保险,究竟这个钱、交的合理、不合理,我们还真得、跟那些部门较较真。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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