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策保障住房困难户多的企业可集资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0:00 石家庄日报

  住房困难户多的企业可集资建房

  本报讯(记者 杨琨)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有这样一个关于住房方面的好消息!日前,我省出台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住房保障文件,即《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旧住宅区整治和改造、住房公积金等都有具体的优惠政策规定。

  集资建房情况不同政策不同

  现在,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而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仅城市低保家庭就有35万户81万人。那么,针对低收入家庭这一特殊群体,今后我省是否会实行有区别的集资建房政策?

  对于这个问题,《意见》中是这样规定的:今后我省将实行有区别的集资建房政策。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如果因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该怎么办?《意见》中指出,这种情况下,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

  经济适用房申买对象放宽了

  《意见》中,对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对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可由目前的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放宽到3倍以下。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代理销售

  有个别人也许会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暗箱炒作,《意见》对此明确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管理办法。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同时严格监管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房转让实行“体内循环”

  有欲购房人很关注转让房屋一事,《意见》中就此有具体规定: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需要提醒的是,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2008年廉租房保障人数扩大一倍

  从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由原来只限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的家庭。估计此一项可使享受保障的人数至少扩大一倍。

  2012年低收入家庭都会有房住

  对于低收入家庭安居工程,我省未来的目标是:今后5年,我省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0万-2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占到10%-15%,约为200万-300万平方米;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90%的家庭拥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设施基本齐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瞧瞧吧

  廉租房、经适房、集资房、改造房、公积金

  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优惠

  ■关于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

  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标准

  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住房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关于经济适用房

  保障对象

  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优惠政策

  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的低限减半征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的市、县(市)政府负担。

  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建设标准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最高售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关于集资建房

  保障对象

  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购买方法

  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关于住房公积金

  保障对象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

  房贷额度和期限

  各市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

  ■关于旧住宅区整治和改造

  资金来源

  鉴于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要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

  改造重点

  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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