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作假拍卖行可中止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0:06 新京报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6月1日启用,“自买自”抬身价,拍卖行可举报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艺术品拍卖中,如果在真伪、瑕疵披露方面存在不实之处,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委托人自找“托儿”代买拍品以抬高身价的行为也将受到约束。昨日,北京市工商局正式发布了首份《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6月1日起推行使用。

  这份合同详细列明了需要拍卖行与委托人双方约定填写的各项内容:佣金的计算、保管费用、违约金标准,以及拍品的质地、保存现状、瑕疵等。

  合同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拍卖行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同时拍卖行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给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行不得确认成交。

  当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解除合同。同时,如果委托人被发现自己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以此来抬高拍品身价时,拍卖行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还可赔偿拍卖行受到的损失。

  而如果拍卖行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将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标准赔偿。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拍卖行要向委托人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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