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收费许可证可拒绝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2:24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于基祥 记者 张鸣霄)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标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未公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违规使用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将被处以最高两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办法》规定,所有收费单位或收费点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收费单位或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未公示或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同时,《办法》将对未办理或违规使用收费许可证行为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年审、变更、注销手续等行为,将被价格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涂改的收费许可证、伪造收费许可证、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冒用他人的收费许可证、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