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人才有了认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4:47 深圳商报

  创新型人才有了认定标准

  贡献突出者将受政府奖励

  【本报讯】(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从第16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日前出台《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出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将对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据了解,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奖励金标准的制定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获奖人员自首次获奖起在深圳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内的,可提取奖励金的80%,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奖励金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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