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整治房地产业将针对12种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6:40 辽一网-华商晨报

  全省将针对12种“霸王条款”进行整治,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举报

  晨报讯(记者 王莉)如果你遭遇“不交物业费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请赶快拨12315举报。

  未来3个月内,全省将针对房地产行业的12种“霸王条款”进行整治。

  这12种“霸王条款”有的体现在房地产企业的广告、宣传资料、合同中,有的体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

  辽宁省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消费者如果发现房地产宣传和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可拨打省内各市12315电话进行举报。

  在6月底前,相关企业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汇报情况的,各地应做好备案记录,不存在“霸王条款”的企业免于检查。

  5月到7月,各级工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依法责令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擅自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12种“霸王条款”

  1.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2.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4.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

  5.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6.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

  7.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如造成银行放款延误,影响出卖人回款,

房价按现价上调

  8.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9.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10.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11.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

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晨报图形 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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